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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以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宣告失踪的条件
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申请与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作出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诉意见》第1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有资格充任财产代管人的,应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财产代管人的选任应先由前述范围内的人协商后,供法院指定。协商不能时,则由法院直接指定。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5.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院的撤销失踪宣告作出后,财产代管人资格消灭,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
以上就是“宣告失踪”这一考点的全部概念,建议各位考生认真阅读,把每一概念都烂熟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