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严控事业单位编制总量 实行“瘦身”和“健身”相结合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
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实行“瘦身”和“健身”相结合,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按规定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设置岗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拨人员经费、办理法人登记等的基本依据。
事业单位名称原则上不得称“委、办、局”等
《办法》提出,事业单位名称应体现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中心等,原则上不得称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司、集团、协会、学会等。严格控制加挂牌子。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头,确需使用的,按程序严格审核报批。
同时,《办法》还提到,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不高于本级党政机关。新设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不高于机关内设机构。
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办法》提出,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是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明确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应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之间对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有异议的,其主管部门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力争达成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分别或者共同提请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对职责弱化或特定任务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应及时评估,合理调整。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设置最新规定
《办法》提出,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行政领导职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编制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职,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职。
党组织领导职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
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的,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可适当增加。
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单独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国家和自治区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根据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规模等从严核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变化,统筹平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对事业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
《办法》提出,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事业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有关机构编制信息,接受监督
《办法》提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约束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
同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事业单位按照办事公开要求和保密制度规定,公开有关机构编制信息,接受监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