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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点总结 主要修改内容

华图教育 | 2023-11-2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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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点总结

  主要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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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此次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此外,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一、修改完善涉外民诉特别规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修改了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百七十九条,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八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二、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确保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从而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外,还存在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样需要对此加以规制,以实现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更为全面的规范。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使得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更为全面,更好维护了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更好保障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模拟演练】

  1.(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A.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B.选民资格案件

  C.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D.继承权纠纷案件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4版《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选择ABC选项。

  2.(单选题)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B.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C.涉外诉讼文书送达不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D.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4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4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项错误。

  C项:根据2024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C项错误。

  D项:根据2024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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