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乡村医生:新聘人员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助力脱贫攻坚卫生人才基础,根据自治区卫健委、党委编办、人社厅《关于组织南疆四地州招聘事业编制乡村医生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喀什地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7名事业编制乡村医生。
新聘人员管理
(一)签订合同。编制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与新聘用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内执业地点为村卫生室。
(二)考核管理。新聘用的乡村医生按照“乡管村用”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管理和考核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并定期通报。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一次考核,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可纳入乡镇卫生院评优评先中予以推荐。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不予续签聘用合同。
(三)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参加当年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考核通过后注册为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乡村医生由编制所属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质后按规定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已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由服务单位负责按程序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四)户籍、人事和党团关系。乡村医生聘用期内户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管理。人事档案按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单位。
(五)岗前培训。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新聘用的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