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乡村医生:监督及政策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助力脱贫攻坚卫生人才基础,根据自治区卫健委、党委编办、人社厅《关于组织南疆四地州招聘事业编制乡村医生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喀什地区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7名事业编制乡村医生。
监督及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应成立招聘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制定疫情防疫指南,确保招聘考试各阶段工作有序开展。
(二)招聘期间,对报考人员有异议的,需实名举报,未实名举报的不予受理,举报不实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聘工作要求,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五)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对提供各类虚假证件或相关证明及考试舞弊者,3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须及时登录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并按要求修改或确认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八)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教宣传科:0998-5723969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0998-2671016
网络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991—3705613
纪检监督电话: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998-5723964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8-2628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