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疆军队文职专业科目备考:文物遗产概论(历史学)
一、文物遗产的概念及特性
(一)文物遗产的概念及演变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文物”一词比“考古”一词出现得早,但是,它与今天的“文物”含义还有较大的区别。不但如此,在不同时期的文献中,其内涵仍有不同。“文物”二字最早见于《左传。桓公二年》:“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宫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后汉书.南匈奴传》中有“制衣裳,备文物”的记载。这两则引文中的所谓“文物”系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和祭器、礼器。至唐代,骆宾王有诗公:“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夕次旧吴》);杜牧诗公:“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题宣州开元寺水阁,阁下宛溪》)等。这两首唐诗中所言之“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谓的文物的涵义。到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当时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及明代和清初,则较普遍把“文物”称之为“古董”或“骨董”。清乾隆年间(18世纪)又称文物为“古玩”。唐宋明清各代虽对文物的称谓不同,但涵义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到地方的文物管理委员会等各级部门所颁发的文物法令、法规、通知、条例中,均沿用了“文物”一词。20世纪50年代,文物收藏家叶恭绰(1881-1968)先生鉴于《尚书。旅葵》中有“玩人丧德,玩物丧志”之说,建议将“古玩”改为“文物”。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方把“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对文物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文物遗产的范围—一文物年代的上限和下限。
(三)文物遗产的特性一一物质性、时代性、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客观性永续性。
二、文物遗产的价值
文物价值具有客观性,文物本所固有,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纪念价值。
三、文物遗产的作用
(一)文物遗产的史料作用一—证史作用、正史作用、补史作用、史料作用。
(二)文物遗产的借鉴作用